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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簽證
停留期間:首次入境之停留效期30天由泰國駐華貿易經濟辦事處決定,可延長一個月,並再延二星期

 

所需文件 :
一、有效期限六個月以上護照
二、身份証影本
三、填妥申請表 (簽証表格下載 pdf檔)
四、 2吋最近照片一張
申請費用:單次觀光新台幣1100元 ,於早上九點至十一點半,前往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
地址: 台北市松江路168號12樓 電話 2581-1979。

 

落地簽證
旅客前往泰國辦理落地簽證者需準備以下資料:

 

一、須符合適用落地簽國家之國籍人士,國籍要跟護照上是同一個國家。
二、護照正本,有效期間包含在泰停留 15 天內,最少須超過 6 個月以上。
三、停留期限不得超過 15 天。
四、請出示已確認之自抵泰日起算, 15 天內回程機票。
五、明確的住宿地點,飯店須有訂房資料,或在泰期間地址。
六、最近 6 個月內拍攝之照片 4 X 6 公分乙張,若事先未備有照片,可在櫃台旁攝影站拍攝。
七、不是被泰國政府列入黑名單的對象。
八、落地簽證費為每人泰幣 1 千銖整(只接受泰幣、可在櫃台附近外匯兌換處兌換泰銖)。
九、旅客須出示在泰期間足夠之生活費,每人至少 1 萬泰幣,每一家庭至少 2 萬泰幣。
十、填寫簽證表格及完整之入、出境表格。
以上資料如有任何一項不符規定,簽證官有權利不發給簽證,並馬上遣返回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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